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加强优秀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促进两岸青年人才交流合作,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试行)>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社〔2017〕32号),现就申报2018年度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资助
(一)资助计划
2018年拟引进招收台湾博士进站(A类)、两岸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B类)、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台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C类)共50人左右。
(二)申请条件
1.申请A类或B 类引进培养资助条件
拟申请进入我省博士后站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申请A类或B类培养资助:
(1)申请A类资助的人员应为持有台湾身份证的台湾地区居民;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政治上无“台独”倾向;其博士学业在台湾或其他境外知名高校完成。
(2)申请B类资助的人员应为大陆和港澳地区居民。
(3)全日制博士毕业生。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对引进招收的优秀台湾博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5)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学术道德。
(6)博士后研究项目能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纳入国家或省重大科技、社科项目课题,以及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优先。
(7)对引进招收的台湾博士优先考虑我省紧缺急需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工程、现代农业、文化创意、金融、现代物流等学科专业。近年来世界相关权威排名前列的台湾高校和专业博士毕业生优先。
已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际交流计划”引进和派出项目等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资助的,不得申报。
2.申请C 类培养资助条件
(1)已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6个月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具有重要学术创新和技术应用价值。
(3)受到拟访学研究台湾高校、科研单位或国际学术会议邀请。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应按程序审批且会议没有涉及政治敏感议题。
(三)申请程序
1.申请A、B 类引进培养资助
(1)拟申请进站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站点、设站单位,以及联合招收培养的台湾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B类)就博士后研究项目课题、研究计划、工作方式以及项目成果归属等协商一致,明确权益和义务。
(2)拟申请进站人员填写《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合作导师、站点和设站单位同意,连同培养工作协议、博士学位证书、申请人代表性学术及科研成果等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省人社厅。
(3)经审核确认获得资助人员应在3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2.申请C类培养资助
(1)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项目课题研究需要,联系台湾相关访学单位。
(2)填写《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合作导师、站点和设站单位同意,连同邀请函、会议议程等附件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省人社厅。
二、申请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资助
申请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资助的,设站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填写《举办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活动资助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省人社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的还应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情况等资质证明材料。
三、申请优秀台湾博士引荐奖励
符合奖励申请条件的个人或机构,应填写《福建省引荐台湾博士进站奖励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连同个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机构资质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于被引荐博士办理进站手续后3个月内,报省人社厅。
四、其他事项
(一)获A、B类引进培养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资助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获C类培养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访学研究任务或会议结束一个月内,要填写《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引进培养成效登记表》(附件4)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设站单位应按照闽财社〔2017〕32号要求,加强对引进培养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引进招收台湾博士申请并获得的A类资助为政府专项资助,设站单位原有的博士后支持政策(含生活和科研经费)不变。
(三)实施“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是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设站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参与,提升本单位人才引进培养力度,推动两岸青年人才交流互动,促进我省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