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港澳博士后交流项目”主要内容
2019-04-02
2018-05-18
一、目的意义
“闽港澳博士后交流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8号),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闽港澳三地青年人才交流合作,实现闽港澳学科人才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
二、项目方式
资助引进或选送一批承担有重要科研创新和产业化价值项目的优秀博士来我省或赴港澳地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包括资助引进招收优秀港澳博士来我省做博士后研究,闽港、闽澳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招收博士后人员,以及在站博士后人员到港澳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三种方式。
三、资助条件
(一)申请引进招收和联合培养招收资助博士后应符合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进站相关规定要求,且没有获得国家、省相关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资助。引进招收港澳地区博士应为持有港澳地区身份证的永久居民。
(二)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到港澳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受到拟访学研究港澳高校或国际学术会议邀请。
四、资助标准
(一)对引进招收和联合培养招收博士后人员,按照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资助。其中,引进招收港澳地区博士后资助期限2年,闽港、闽澳高校联合培养招收博士后资助期限1年。
(二)对在站博士后人员到港澳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纳入我省关于资助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乡村振兴”,以及教育和医疗卫生“补短板”等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五、申报和资助程序
按当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