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集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集大人〔2015〕14号)的决定
2019-01-11
2018-05-18


全校各单位:

    《关于修改〈集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集大人〔2015〕14号)的决定》已由2016年1月26日集美大学2016年第 三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集美大学 

2016年4月18日

 




关于修改《集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集大人〔2015〕14号)的决定


    (2016年1月26日集美大学2016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6日,集美大学2016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对《集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集大人〔2015〕14

号)有关我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不含延长时间)的生活 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总待遇为每年 14 万元。其中,

生活费按税前每人每年 12.5 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按月发放(包含 工资、奖金、生活补贴、配偶补助、社会保险及其他各项福利待 遇;10 万元由学校支付,2.5 万元由合作导师支付,合作导师须 事先将由其支付的博士后人员生活费总额存入学校指定账户); 年终绩效奖 1.5 万元,经合作导师对其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考核 合格后发放,从合作导师项目经费开支。

    二、学校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租用住房,房租由博士后 人员个人支付。若学校房源不足,博士后人员在校外租房,学校 按每月125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本决定自2015年4月14日起执行。

   《集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集大人〔2015〕14 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集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5年4月14日印发根据2016年1月26日集美大学2016年 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修正)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 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后管理工作职责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 理。具体管理工作由人事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协调进行。各有关单位管理职责如下:

(一)人事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博士 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工作;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工资 福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的保管与转送、科学基 金申报、日常经费的核拨、协助推荐博士后人员配偶工作以及子 女入学(托)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人员科 研工作的检查与评估;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组织博士后 人员的考核和评优工作等。

(二)研究生处:负责做好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的遴选;协 助做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申报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日 常建设工作等。

(三)科研处: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管理工作, 包括申请含博士后基金在内的各种科研基金,科研计划管理,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申报奖励等。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人员和在站博士 后人员的涉外工作等。

(五)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有关经费的预算与会计核算,按 照上级关于博士后经费管理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 销手续等。

(六)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人员住房的分配和管 理,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等。

(七)保卫处:负责联系属地的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落户或居住证等手续等。

(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思想 品德教育、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及考核等工作;为博士后人员 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具体如下:

1.审核申请入站人员相关情况,对拟进站人员进行考核,提 出是否同意进站意见;

2.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协助博士后人员选定研究方向,对 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做出评议;

3.检查和了解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和考 核,提出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意见;

4.审核博士后人员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申请,并提出具体 意见;

5.审查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的申请和对不适合继续做博士 后的人员提出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6.主持博士后人员出站报告会,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 作状况(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作风及态度等)做出全面评价,确定期满考核结果,做出是否出站结论。

二、博士后人员招收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 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 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提供单位(部队)同意其

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 士后研究工作。

(三)本校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 

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时间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因科研需要,需延长在站时间,须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如提前完成研究任务, 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 少于21个月。

四、博士后人员进站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提交《集美大学博士后科研 流动站入站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博士期 间具有学术代表性的科研成果的复印件以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表等材料。

(二)流动站所在学院根据坚持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对 申请人进行面试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评 议,提出是否招收的初步意见。

(三)经流动站考核的拟招收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同 意后上报全国博管会审批。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由学校向被录取 者及其所在单位发出进站通知书,并办理进站手续。

五、博士后人员管理

(一)被批准进站的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站。确有特 殊原因须推迟进站的,应提前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 意后方可推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的,取消进站资格。

(二)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须与流动站、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书,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有关事项。博士后人员所在学院要保证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条件,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 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三)博士后人员进站2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填写《博 士后科研工作计划表》,合作导师应对博士后人员提出的研究工 作计划进行审查。博士后人员在做开题报告时,应邀请本领域内 的专家参加。博士后人员科研选题应是探索、开拓、创新性课题, 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选题应与所在博士点的学科发 展相结合。

(四)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满1年要进行中期考核。由所在 流动站组织专家小组对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 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应向专家小组提供博 士后人员工作状况评价意见,并参与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 想品德、学术作风、工作态度以及科研进展情况等,考核分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束后须提交《集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报人事处备案。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3个月整改,整改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五)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到 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 般不超过3个月。博士后人员回国后应向流动站提交工作情况报 告,并报人事处备案。

(六)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从 事研究工作。出站应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并填写《博士后人员 工作期满登记表》、《集美大学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工作总结和相关的科 研业绩复印件,并向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流动 站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合作导师及有关专家5-7人组成)作在站 期间科研工作汇报。考核小组对其在站期间的学术水平、业务能 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归入个人 档案并作为出站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七)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

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且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的博士后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

后人员,超过批准时间1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

(九)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关于对期满出站博士 后人员的相关政策。

六、博士后经费管理

(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 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面上资助分为5万元和3万元两档,基金特别资助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均应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于每年3月初、9月初由本人将基金申请表 上报人事处,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

(二)博士后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财 务报销制度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不在本校工作,其未用完的科研经费,由 学校统筹掌握用于博士后工作,如其出站留校,可将未用完的经 费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七、博士后人员校内待遇及职称评定

(一)生活待遇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总待遇为每年14万元。其中,生活

费按税前每人每年12.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按月发放(包含工资、 奖金、生活补贴、配偶补助、社会保险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10万元由学校支付,2.5万元由合作导师支付,合作导师须事先将由其支付的博士后人员生活费总额存入学校指定账户);年终绩效奖1.5万元,经合作导师对其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考核合格后 发放,从合作导师项目经费开支。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即停发生活费。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 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经合作导师同意,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长期 间学校不再发放生活费,由合作导师负责发放生活费与劳务补贴。

(二)配偶、子女的随迁 人事关系转移到学校的全脱产博士后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手 续。博士后人员的子女可享受本地常住居民子女就学(入托)的 同等待遇。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其配偶子女随其迁出。

(三)住宿 学校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租用住房,房租由博士后人员个人支付。若学校房源不足,博士后人员在校外租房,学校按每 月125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流动站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

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意见或建议。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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