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1-11
2018-05-18


总行各部门、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为提高本行经营管理研究能力,强化产学研结合的能力和效果,招收并培养高层次人才,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人社部发{2010}60号文)批准,本行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为规范本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兴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人:研究规划部 林晓楠      联系电话:301914)





兴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兴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为规范工作站管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门。

第三条  工作站的办站宗旨是研究探索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业务创新、信息技术、发展战略等方面具有战略性、系统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业务专家,建设一流的商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本行业务发展、管理提升和品牌建设提供支持。

第四条  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与联合培养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工作站与联合培养单位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按照研究项目的专业性质和联合培养单位的学科优势,建立稳定合作关系。通过双方的相互支持和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作站遵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福建省人事厅和兴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兴业银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组织架构,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兴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及“兴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组成。其中,领导小组由行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博士后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专家指导委员会可聘请行领导、业内专家,本行内部专家共同组成,负责研究课题的确定、研究过程指导、研究成果评估论证等工作;管理办公室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挂靠研究规划部,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参与及配合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由行领导和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行长担任;委员由行领导和总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工作站管理制度;

(二)审定流动站合作单位、合作方案和合作条件;

(三)审定工作站的研究计划和研究课题;

(四)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规模和招收条件;

(五)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名单;

(六)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经费额度;

(七)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方式和奖励决定;

(八)对符合出站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出出站决定,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作出退站决定;

(九)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国(出境)参加学术活动的申请;决定专家指导小组人选;任命博管办主任。

(十)其他应由领导小组确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兴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指导委员会由行领导、行内专家和行外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行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联系和协调工作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博士后研究项目提出具体要求,并负责核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计划,监督其工作进度。

(二)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项目研究的状况。

(三)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工作站规定完成研究项目开题报告,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对其项目研究给予指导和支持。

(四)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考核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科研能力和项目研究的进度、质量等。

(五)负责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结项、答辩和成果鉴定。

(六)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综合鉴定,提出是否同意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建议。

(七)参加博士后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八)其他应由专家指导委员会行使的职能。

第十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研究规划部、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博管办挂靠研究规划部,主任由研究规划部负责人兼任。博管办的职责是:

(一)拟订和修订工作站管理制度。

(二)拟订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和研究项目选题。

(三)组织实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笔试、面试等。

(四)提出进站人员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代表本行与联合培养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签定相关协议文本。

(六)与合作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商,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研究工作。

(七)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论报领导小组审定。

(八)审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差旅费等费用。

(九)组织博士后申请国家博士后科研基金。

(十)其他应由博管办行使的职能。

第十一条  博管办与联合培养单位协商同意,为每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一个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的学术指导。每个专家指导小组由2-3名专家组成,其中本行内部专家1-2人,行外专家1人。行外联合培养单位导师应是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研究方向相近的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研究项目和招收计划的确定

第十二条  博管办每年在全行征集博士后研究课题,并根据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和本行经营管理的新要求进行筛选,提出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行内人员招收流程报批。

第十三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博管办按规定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制定和实施招收计划,并选择和确定合作院校、合作导师。

根据实际需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的基础上,承担博管办安排和组织的其他研究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四条  按照“公开招收,严格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工作站每年向国内外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进站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条件包括:已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当年即将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培养单位出具证明,全日制教育,进站前获得博士学位),或新由其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专业背景符合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方向;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在3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0岁以下。

申请人在完成博士论文评审后,应向博管办索取博士后申请表,按要求完成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博士证书(或论文答辩通过证明)。

(二)博士论文详细摘要。

(三)2名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体检表。

(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情况介绍。

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具备全脱产在本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条件,工作站不接受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人员。

在职人员提出进站申请,须提交其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并征得博管办同意。

第十七条  工作站对申请人进行笔试、面试。申请人在笔试前应提供拟研究的课题计划书。考官由行内专家委员、行外课题指导老师、人力资源部、课题研究主要涉及部门和博管办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博管办根据申请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和课题计划书,拟定录取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人力资源的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录用。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名单确定后,博管办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复核,并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事项。

第二十条  工作站要及时发送进站通知书。被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收到进站通知书后,应按时向工作站报到。无特殊原因逾期两周未能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遵守国家、工作站及联合培养单位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与工作站及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由博管办初步审查,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审定后认真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工作站统一管理,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博管办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进行课题研究相关实践活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除了高质量完成承担的博士后研究课题,按时完成工作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外,还须承担:

(一)每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博士后项目相关的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有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上。

(二)每季度完成课题相关研究报告1篇,博管办择其优良者在行内“经营管理参考”上刊发,并每年进行评奖。

(三)每年参加行外学术交流和行内学术报告各不少于1次。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单独或合作发表的科研论文、出版的著作及所有研究成果,除满足联合培养单位学术考核需要的论文以联合培养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名义发表外,其余均应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姓名前加署“兴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绩效考核分为开题考核、季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方面;“能”主要考核科研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与外界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勤”主要考核工作主动性、工作责任心、劳动纪律、知识更新等方面;“绩”主要考核博士后课题研究进度、研究报告(专题材料)完成数量、研究成果质量、研究工作效率、合理化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一至三个月为熟悉环境、确定选题阶段。博士后应主动阅读本行工作报告、文件汇编、财务报表,尽快融入所在部门工作环境;应确定与所在部门工作联系紧密的博士后研究课题,撰写博士后研究计划书和开题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查考核。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后,必须进行中期考核。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填写《兴业银行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提交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考核分为外部通信考核和现场考核两种方式,其中,现场考核专家不少于3名。考核分“优、良、一般、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者(所占比例不超过当年博士后总人数的30%)给予奖励;结果为“一般”者,找谈话,督促改进;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退站处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出站考核为现场考核,考核人员为行内外专家,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3名博导。考核结果为“优”者(所占比例不超过当年博士后总人数的30%)给予奖励,推荐留行工作。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博管办和课题负责部门共同对博士后进行季度考核,并据此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分为“合格、良好、优秀”三档,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扣减当季20%绩效至中期和出站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为不合格者,所扣减绩效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工作站认为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商合作单位,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中止其研究工作,对其作退站处理,同时终止各项津贴和经费的支付: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本行或合作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

(四)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5天。

(六)未能按期完成科研工作计划。

(七)未经工作站同意,私自承担行外研究课题和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第六章 薪酬福利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限一般为2年,中途不得擅自提出退站。如坚持退站,必须偿还在站期间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和已发放的津贴,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期限的,延长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本行的实际情况,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月提供住房补助,满足其基本的居住需求。

第三十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提供一定的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的图书资料、写作出版科研论文等方面费用的支出。博管办统一管理和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多出成果,工作站每年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成果评奖,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差费用,参照兴业银行管理类员工标准执行,由博管办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差,需事先须征得博管办批准。

参加学术会议、公开出版课题研究成果,须事先写出申请报告,并征得博管办同意。未经批准,或者出版与本站课题无关的出版物,所列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博士后研究人员除享受本行按国家规定执行的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外,享受每年6天的年休假。

第三十四条  工作站每年向联合培养单位支付行政管理费和专家指导费,费用额度根据《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确定。支付时间自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至出站时为止。外部专家参加工作站组织的有关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和相关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在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受影响的条件下,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设立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成功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后,工作站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要求,对所申请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进行管理。

  第七章  出站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前一个月,应完成所承担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并达到工作站的学术考核要求。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包括主要研究成果、获奖情况、论文著作发表情况)、承担部门其他工作和工作态度及表现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总结和研究报告,经博管办初审通过后,由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出站答辩。初审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出站答辩。

第三十七条  博管办组织行内外专家组成博士后出站项目成果答辩委员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是否同意其出站的意见(简称答辩委员会决议)。没有通过出站答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博管办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总结及博管办审核意见、答辩委员会决议、领导小组意见等材料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出站报告后,须在1个月内办理出站手续,退还所使用的研究设施,工资及所有费用补贴发放截止当月。

第四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实行自主择业。本行按双向选择的原则择优录用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转为行员的博士后不再有实习期,在站工作时间计算连续行龄;行员职等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其业绩和个人素质核定,行员职等可高于新毕业入行的博士一个职等。

第四十一条  工作站按有关规定为出站人员准备出站材料,并及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站负责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八章  研究成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的权益归属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由工作站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本站完成研究工作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兴业银行所有。

(二)工作站与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合作单位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的,双方应事前明确该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在站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兴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保守兴业银行和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机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站期间,发表研究成果事先须经博管办批准;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参加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成果交流,须经博管办批准,并执行兴业银行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福建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研究规划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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