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闽港澳博士后交流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1-18
2018-05-18


各设区市人社局,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2号),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闽港澳三地青年人才交流合作,实现闽港澳学科人才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我厅拟组织实施“闽港澳博士后交流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方式

    资助引进或选送一批承担有重要科研创新和产业化价值项目的优秀博士来我省或赴港澳地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包括资助引进招收优秀港澳博士来我省做博士后研究,闽港、闽澳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招收博士后人员,以及在站博士后人员到港澳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三种方式。

    二、资助条件

    (一)申请引进招收和联合培养招收资助博士后应符合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进站规定要求,且没有获得国家、省相关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资助。引进招收港澳地区博士应为持有港澳地区身份证的永久居民。

    (二)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到港澳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受到拟访学研究港澳高校或国际学术会议邀请。

    三、资助标准

    (一)对引进招收和联合培养招收博士后人员,按照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资助。其中,引进招收港澳地区博士后资助期限2年,闽港、闽澳高校联合培养招收博士后资助期限1年。

    (二)对在站博士后人员到港澳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纳入我省关于资助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乡村振兴”,以及教育和医疗卫生“补短板”等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四、申报材料和资助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福建省2018—2019年度“闽港澳博士后交流项目”需求情况表》(附件),连同博士学位证书,港澳高校(国际学术会议)联合培养招收意向函或邀请函等相关附件材料,经由所在设区市人社局或省(中)属设站单位汇总后,于9月30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我厅。

    (二)港澳高校尚未有明确接收意向的人员可在《情况表》中填写意向高校及合作导师等信息,我厅将通过现有与香港学者协会(京港学术中心)、澳门科技大学和澳门城市大学等港澳高校(机构)的联系渠道,协助推介对接。

    (三)我厅将根据各地各单位申报需求和财政资金情况,统筹研究后确定资助人选。对港澳高校已有明确接收意向的人员予以优先资助。

联系人:曾铭、林含梅    联系电话:0591-87846897

地   址:福州市华林路80号8号楼省人社厅专家工作处

邮  编:350003          E-mail:87839322@163.com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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