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修订)
2019-01-18
2018-05-18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福建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博士后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隶属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博士后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和执行;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和检查评估、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协调各流动站的工作,开展与校外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设立博士后流动站领导小组

学院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科带头人和相关博士生导师组成,主要负责申请进站人员的遴选、在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开题与出站考核等工作。学院应指定一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五险一金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管理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博士后专项经费的审核、计划和监督,工资发放等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博士后科研成果的鉴定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审核等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博士后的涉外事务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宿安排和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博士后及家属的落户等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1. 我校已设立流动站且具有博士授予权学科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含学校人才引进的博士生导师), 合作导师所在学科或研究方向必须与流动站所在学科一致或相关。

2. 能够提供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的科研经费和日常经费。

3. 招收博士后时距退休年限不少于两年。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1. 严格审查博士后申请人的资质和科研潜力,协助安排申请人参加进站考核等事宜。

2. 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督促博士后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并做好博士后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3. 配合学校和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安排,参与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工作。

第二章  招收对象

第五条 博士后流动站(简称“流动站”)

我校流动站按一级学科博士点设站,一级学科博士点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六条  博士后类别

(一)脱产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二)在职博士后: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三)企业博士后: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等业务管理由相应的流动站(或用人单位)、工作站及合作导师负责。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新近博士学位获得者(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专业对口,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因科研工作需要,且申请人员符合我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经学校研究通过,上级部门审批,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对科学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四)优先招收全日制应届博士毕业生,严格控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进站做博士后,必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人事关系任留在原单位)。

(五)严格控制本校博士生在同站同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企业博士后除外)。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八条  申请时间

学校资助的博士后,每年集中招收四次,每季度招收一次。申请时间:博士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流动站提交申请材料,各流动站审核纸质和电子版、汇总后提交到校博管办。

第九条 进站名额

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校博管办提交次年的博士后进站人数计划,原则上各学科不超过当年的博士招生名额。校博管办负责汇总、审核、上报,经学校审定后确定拟进站博士后人数。

自筹经费的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申请人数不受限制。

第三章  招收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

申请人按照专业背景和个人意愿,依据学校公布的《博士后招聘指南》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博士后人员进站材料清单》向流动站提交纸质材料,并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传、提交电子版材料。

第十一条 流动站初审

流动站经办人员预审纸质材料,召集学院博士后领导小组,按照各用人单位当年进人条件,对拟进站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按岗按需择优招收,经流动站同意、汇总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到校博管办,电子版材料审算通过后提交到设站单位。

第十二条 校博管办审核

校博管办审核流动站报送的进站材料,组织评审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招收意见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进站报到

博士后凭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并在1个月内向校博管办提交《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一式二份和《报到手续单》。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在站时间

(一)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时间自博管会批准的次月起计算,期满出站。博士后超过2年未出站,视为延期出站,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住宿、医社保等待遇。

若因课题需要或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在站时间可延期至4年,累计不能超过6年。

确实因项目和课题研究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月向流动站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学校批准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二)提前出站。博士后若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和用人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五条 开题

博士后应在进站2个月内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向流动站提交《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开题审核表》一式二份,经流动站审核后报校博管办备案。开题报告通过者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开题报告未通过者,予以退站。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

1.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流动站或用人单位应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相关管理规定,组织专家小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审批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2. 中期考核结果

(1)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按照博士后培养和管理。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剩余的博士后经费按照出资比例退还到原有出资部门。

第十七条 出站考核

(一)出站申请

博士后应期满前一个月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要求,向流动站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附《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统计表》)和《博士后期满登记表》,流动站或用人单位应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组织专家小组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并填报《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期满研究报告决议书》。

(二)科研要求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品学兼有,作风正派。

2.博士后出站前,应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类博士后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福建农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二区刊物发表2篇SCI论文,或者在专业一区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大于5的论文1篇。

(2)主持或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项目1项,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1项。

(3)以福建农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区的刊物发表2篇及以上SCI论文,或者在SCI影响因子大于9的刊物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

人文社科类博士后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福建农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权威刊物论文发表3篇,或者在中文权威刊物论文发表2篇和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者发表专业SCI\SSCI\A&HCI刊物论文2篇,或者发表中文顶级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者发表本专业SCI\SSCI\A&HCI刊物ISI 二区论文1篇。

(2)主持或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1项,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1项。

(3)以福建农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顶级权威期刊2篇,或者本专业SCI\SSCI\A&HCI刊物ISI 2区的论文2篇,或者发表本专业SCI\SSCI\A&HCI刊物ISI 1区的论文1篇,或者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项。

(三)考核结论

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各学科门类博士后出站考核期间,若满足本门类的第(1)条款,考核成绩为合格;同时满足本门类第(1)、(2)条款或第(1)条款翻番,考核成绩为良好;满足本门类第(3)条款为优秀;未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未能达到上述出站考核合格等级的基本要求,即视为不合格。

(四) 科研成果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各类成果(含在站期间完成、出站后获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定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公室受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委托受理全日制博士后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和晋升工作。

在站期间达到学校相应条件(高校教师资格证、专业实践锻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暂不作要求)的博士后,经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获聘任人员工资待遇按原博士后研究协议执行;出站后,与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关系自动解除;正式入职我校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予以认可,申报同学科、同类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不再进行代表作鉴定及任职水平评议,但应和校内其他教师同步竞争聘任指标(含享受高级职务待遇指标)。

第十九条 出国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因科研需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合作研究,应经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审批后执行。短期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并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回国后应向校博管办备案、并向流动站递交工作报告。

(二)脱产博士后出国出境手续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办理。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且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流动站报校博管办备案,按自动退站处理,学校将其户口(含已办理暂住户口的配偶及子女)转回原户籍地或原单位。

(三)因课题研究需要外出调研的博士后,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征得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后,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五章  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待遇

(一)在职博士后

日常经费作为科研启动费,其标准: 2.5万元/年,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添置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科研差旅费、发表论文专著费用及检测计算费用等;

(二)全日制脱产博士后

日常经费作为生活费用,其标准:15-25万元/年,主要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资助24个月)的工资、津贴、五险一金、房租补贴、安家费等。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在职博士后经费来源于学校,由导师负责审批。

(二)全日制脱产博士后经费来源

1. 学校出资:5万元/年,学校预算下拨、从国家、福建省人社厅财政资助和“双一流”等专项经费支出。

2. 用人单位出资:5-10万元/年,从高水平大学建设或“双一流”等专项经费支出。

3. 合作导师出资:5-10万元/年,从合作导师科研经费支出。

超过用人单位指标招收的以上两类博士后,其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导师自筹解决。所有经费开支必须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三)企业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企业工作站筹资。

(四)海峡联合研究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人员经费包干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其博士后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经费建账和工资发放

由研究生院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博士后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签订的年薪制定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报计划财务处发放。人事处负责参照学校A类毕业生入编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制定博士后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提租补贴)。 

(二)五险一金

根据福建省有关政策规定,人事处负责为博士后办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住宿管理

学校后勤处将合理安排博士后的住宿。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若未租住博士后公寓或学校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若申请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或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

(四)安家费

博士后进站后,将从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的经费中,单独划拨5万元作为博士后的安家费。

(五)资助项目经费管理

博士后成功申请了项目资助经费的,若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资助经费含有博士后日常经费,和本校博士后日常经费不得重复享受,可按就高的原则享受。

(六)工会会费管理

博士后可申请加入校工会,入会后必须遵守《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工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会会员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0.5%的比例交纳会费,学校必须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2%的比例向校工会交纳会费。经费自筹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及延期出站博士后,学校出资的2%工会费由用人单位出资。

以上(一)至(四)项的经费来源均在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一)博士后流动站建设经费

学校每年根据博士后站点招收博士后的数量下拨各流动站点,列入流动站建设经费。每招收1名脱产博士后,进站当年下拨建设经费0.3万/人。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点宣传、管理人员差旅费、博士后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添置及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科研评审的补充开支等。

(二)合作导师工作补贴

合作导师每指导1名博士后享受2000元工作补贴,补贴在博士后批准出站后一次性发放,所指导的博士后中期考核不合格或作退站处理的合作导师不享受工作补贴。

第六章  企业博士后

第二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与企业博士后的工作站签订协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工作站开展,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户口放在企业,并由工作站管理。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作站应在博士后进站后1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给学校2万元/人的管理费,并支付给合作导师指导费3万元/人,合作导师指导费可根据指导情况分批次发放。

第七章  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

第二十七条 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国外或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拟进站博士,办理进站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二十九条 外籍博士申请的申请程序、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和待遇等同于国内博士后。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籍博士后的入境手续和涉外管理事宜(如:商业保险等),所需经费由外籍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博士后退、出站管理

第三十一 出站手续

(一)本人申请

博士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所在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并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二)学院评审

流动站或用人单位组织5-7名(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的专家考核委员会,负责博士后期满出站答辩。专家对出站博士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评价意见并按规定提交出站材料至校博管办。 

(三)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对博士后出站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博士后证书》。

(四) 档案转移

人事处负责将博士后的档案材料转入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五)出站离校

博士后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博士后出站手续单”,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或擅自离站者,校博管办及流动站将不再为其补办出站手续,按退站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站去向

(一)博士后出站就业时,应取得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录用函。出站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博士后可提出留校申请,学校根据当年的有关人事政策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入编。

(二)出站考核为优秀未留校的博士后,因科研原因需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若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博士后签订补充协议,可继续享受博士后待遇,所需经费从用人单位高水平大学建设经费或“专一流”等专项经费和导师的科研经费等;若延期时间超过2年的,需向研究生院申请,经费由导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三)在职博士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退站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一)违反学术纪律和法规校纪的;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二)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三)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四)思想品德有严重问题,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

凡按退站处理的人员,不再享受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不发给博士后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逾期不办的按失业人员将其关系转至其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进站的博士后,其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农林大研〔2012〕11号)、《福建农林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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